名称: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电话:0551-6380900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网大厦201室
大纲
总则
术语
从业条件
执业范围
工作程序
鉴定评估方法
鉴定评估注意事项
档案管理
行业监督
附则
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工作的管理,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为准则,维护机动车鉴定评估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活动实行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是指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运用机械原理、机动车理论、痕迹、力学原理结合仪器测试技术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分析,以及根据车辆的现实技术状况结合评估目的作出鉴定、评估意见的过程。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颁发的能力测评证书和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的人员,包括原劳动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及人社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商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执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取得行业能力验证的鉴定评估项目内容和各项的收费明示。
第九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鉴定评估程序、质量控制、诚信执业承诺书等服务规范。
第十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核对机动车基本信息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签订委托协议,按收费金额如实开具发票。
第二章 术语
第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相关定义和术语:
(1)机动车(道路):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辆,包含道路机动车辆和场(厂)内机动车辆;
(2)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作业区域内(农用机动车除外)行驶,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
(3)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具有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等活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
(4)机动车技术鉴定:是指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运用机械工程、材料科学、痕迹学、力学及机动车理论等原理,结合仪器测试技术对机动车进行检验,结合相关材料和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5)机动车评估:是指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车辆的现实技术状况,综合市场影响因素,对机动车进行评估的过程。
(6)事故车:是指由非自然损耗造成的车辆结构件永久性损伤,并且导致机械性能、行车安全、经济价值严重降低的车辆(包含各种撞击、火烧、浸泡等事故)。
第三章 从业条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评鉴定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公司形式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必要的办公设施以及检测设备;
(2)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必须具备有2名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其中一名必须为三级以上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含三级)。
(3)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对外收取鉴定评估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应在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备案。
(4)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在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进行技术能力考核,从业人员应接受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并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执业能力证书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第四章 执业范围
第十三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
(1)机动车评估类:
包含机动车价值评估、事故车辆车损评估、机动车贬值评估、机动车停运损失评估、机动车维修费用评估、机动车剩余价值评估、机动车零部件价值评估以及其他与机动车相关的咨询评估工作等。
(2)机动车技术鉴定类:
包括机动车属性鉴定、机动车牌证真伪鉴定、整车技术状况鉴定(含事故车)、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鉴定(含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反光标识、安全防护装置等)、机动车轮胎损坏成因鉴定(含爆破时序)、交通事故鉴定(含车辆行驶速度鉴定、碰撞形态及过程鉴定、安全带性能及使用情况鉴定)、机动车维修方案鉴定、机动车维修后技术状况鉴定、机动车零部件状况鉴定(含是否更换或原厂件)、维修周期鉴定及零部件更换合理性鉴定、有无修复必要性鉴定、VIN码及发动机号码复现鉴定、机动车唯一性鉴定、机动车事故及零部件损坏成因鉴定、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