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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鉴定评估会员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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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机动车鉴定评估会员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全行业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和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资产评估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范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综合运用机动车专业知识、资产评估知识、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遵照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对涉及机动车整车、总成、零部件的技术问题进行检测、检验和试验,并对其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具有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能力,并合法登记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类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分为专项类和综合类。

    第六条 专项类机构的业务范围:

    技术状况鉴定、质量认证和价值评估;

    第七条 综合类机构的业务范围:

    (1) 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质量认证和价值评估;

    (2) 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和残值评估;

    (3) 机动车技术鉴定(火灾、碰撞、机械事故成因鉴定,总成、部件技术性能鉴定,事故与损伤关联性鉴定,维修质量鉴定,机动车属性鉴定等);

    (4) 事故车辆合理维修时间及营运损失评估;

    (5) 其他与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性能有关的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

     

    第三章 备案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专项类鉴定评估会员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2、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

    5、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技术负责人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

    书;

    1. 从业人员中,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至少有 2 名持有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的

      从业人员是本机构正式员工,并能提供有效的社保缴纳证明;

      7、持有鉴定评估师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协会注册;

      8、有与本机构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所必备的工量具和设备;

      9、申请备案前 1 年内的经营业绩汇总表;

      10、申请备案前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第九条 综合类鉴定评估会员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 100 万以上(含100万);

      3、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

      6、从业人员中,至少有 4 名以上持有鉴定评估师的从业人员是本机构正式员

      工,并能提供有效的社保缴纳证明;

      7、持有鉴定评估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协会注册;

      8、有与本机构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技术鉴定取证所必备的工量具和设备;

      9、有机动车零部件价格查询系统软件;有常用法律法规、标准的电子或图书资料;

      10、申请备案前 1 年内的经营业绩超过 50 项(按正式技术鉴定意见书数量计算);

       

       

      11、申请备案前未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处罚。

       

    第四章 备案证书及作用

     

     第十条 凡本协会会员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备案,经审核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予

    以备案,由协会颁发《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备案证书》(以下简称《会员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备案证书》可以作为机构类别、业务范围、技术能力的证明,

    可以在项目投标、公检法机关备案、财政和国资委备案、其他市场营销或宣传中作为业务能力证明使用;协会可根据备案机构的要求出具说明。

    第十二条 向会员机构首次颁发的《会员备案证书》有效期为 3年,期满前 3 个月可申请换发,经重新审核合格的换发新的《会员备案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备案证书》载明:机构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机构性质、注册日期、机构类别、业务范围、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十四条 获得备案证书的机构名单将在协会网站上公告;协会将定期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省内各级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采购招标单位、保监会及保险公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动通报本办法以及取得备案证书机构名单(包括名单变动情况);将以协会的名义在其他地区和其他媒体网站发布技能评价机构名单。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申请备案应履行以下程序:

    1、提交《会员单位备案申请表》(协会网站下载);

    2、提交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岗位能力)证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工作简历和年限的证明原件;

    3、本机构正式聘用员工证明原件;

    4、本机构主要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办法(含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审核制度等);

    5、由本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信息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6、接受协会安排的实地考察、信息核实和调查;

     

     

    7、缴纳费用(主要包括审验、实地考察、证书工本费);

    8、领取《会员备案证书》。

    第十六条 协会受理和审核应遵照以下程序:

    1、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审核、发放《会员备案证书》;

    2、秘书处收到申请资料后,须在 2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机构联系,并复函《受

    理通知书》;

    3、由秘书处负责审核资料,调查核实,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实地考察;

    4、考察结束后,秘书处将根据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由会长签字;

    5、由秘书处代表协会颁发《会员备案证书》,建档存档;

    6、秘书处对审核不合格的机构于实地考察后 7 个工作日内出具要求整改的书面意见;2 个月之内安排复核;对复核不合格者一年内协会不再受理申请;

    8、从决定受理至颁发证书最长时间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申请技能评价的机构均须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考察小组至少由 3 人组成,由秘书长或委托一名理事(监事)任组长,另指定 2 名会员单位代表组成;考察小组组长与被考察机构不能同属一个地市。

    第十八条 实地考察工作应按《实地考察表》规定的项目进行;影像记录、抽验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复印件、由考察小组成员签字的《实地考察表》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

    第十九条 实地考察小组人员必须遵守《机构调研和市场调查工作条例》规定, 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提出单独申请《会员备案证书》的, 不予受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独立加入本协会的,应按本规定受理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可随时向协会申请,也可由协会下发通知,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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