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评估意见书结果公平、公正,经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在工商局注册并且取得过商务部门备案并加入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会员,专业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是中国六类评估资格之一,是指专业从事机动车技术鉴定和机动车评估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设立年限、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业绩、档案、培训情况等,自愿进行行业技能备案,由协会出具相关机构备案技能水平证明。
第五条 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依照《资产评估法》、《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并负责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证书的统一颁发、监督、年检。
第六条 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下设技术专家委员会, 成员由资深行业内专家等组成,坚持利益关联的回避原则,以随机轮换方式负责对定期抽取、申请复议、投诉举报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仲裁,仲裁结论为终审结论。
第二章 范围等级类别
第七条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范围:分为机动车技术鉴定类和机动车评估类。
机动车技术鉴定项目:包括机动车属性鉴定、机动车牌证真伪鉴定、整车技术状况鉴定(含事故车)、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鉴定(含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反光标识、安全防护装置等)、机动车轮胎损坏成因鉴定(含爆破时序)、交通事故鉴定(含车辆行驶速度鉴定、碰撞形态及过程鉴定、安全带性能及使用情况鉴定)、机动车维修方案鉴定、机动车维修后技术状况鉴定、机动车零部件状况鉴定(含是否更换或原厂件)、维修周期鉴定及零部件更换合理性鉴定、有无修复必要性鉴定、VIN码及发动机号码复现鉴定、机动车唯一性鉴定、机动车事故及零部件损坏成因鉴定、机动车损毁成因鉴定(火烧、浸泡、撞击)、机动车技术参数鉴定、专用车辆性能鉴定、机动车安全气囊鉴定、机动车电气设备技术鉴定、机动车尾气排放鉴定以及其等。
机动车评估类:包含机动车价值评估、事故车辆车损评估、机动车贬值评估、机动车停运损失评估、机动车维修费用评估、机动车剩余价值评估、机动车零部件价值评估以及其他与机动车相关的咨询评估工作等。
第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分为:专项类和综合类。
第三章 资质符合条件
第九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专项类申请条件:
1、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字样。
2、必须是安徽省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
3、具备3名以上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其中一名必须为机动车高级鉴定评估师以上(含三级))。
4 、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及收费制度。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检测设备。
第十一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综合类申请条件:
1、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年以上,营业执照标明经营范围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字样。
2、为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3、具备3名以上持有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证书,(具备2名以上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4、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收费制度。
6、机构在执业中未发现恶意压价和违反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7、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用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和从业人员,需要取得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颁发的注册证。
第四章 资质申请变更延期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应申报以下材料:
1、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证书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张;
3、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1张;
4、从业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人;
5、承接涉案车辆、事故车辆评估项目的法院委托书;
6、鉴定评估业绩及专家评审报告;
7、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缴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4、与备案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从业人员数量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机构,经资质颁发机构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领取新的备案证书时,应当将原备案证书交回原颁发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如发现虚假信息取消备案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团体标准,加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等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机构备案等级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业务的文档,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对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操作规程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从事违法评估活动,或扰乱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秩序的行为,协会采取向社会、向法院、向全行业通报等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出现以下问题协会有权予撤销备案证书:
1、鉴定评估机构因评估人员变动不符合备案标准的;
2、违反法律和操作规程、出具虚假报告的,经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核实在二次以上的;
3、扰乱行业秩序,故意压价恶性竞争,经协会二次提醒仍屡教不改的;
4、经协会检查或接到举报,落实不符合独立第三方条件拒绝整改的;
5、各种规章制度严重缺失,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混乱,经协会警告拒不不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备案证书将被注销,企业在10天内将证书交回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一)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鉴定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鉴定评估机构资质按本规定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2021年11月28日